问答题
本案回避程序违法之处有:
(1)李某无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因此,其他诉讼参与人都无此权利.本案中的李某作为孙某委托的律师也无此权利。
(2)对公安局长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作出。《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脘检察委员会决定.本案中公安局长的回避,应该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3)对书记员李丽的回避决定.不应由审判长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这一规定,对书记员李画的回避决定不能由审判长而应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4)审判长不应驳回赵某对书记员李丽的回避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而且,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法庭书记员李丽原是本案侦查人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担任本案书记员。因此,书记员李丽符合法定的回避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