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06年1月21日王某与某印刷厂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在该厂激光照排车间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上岗2个月后,该厂发现王某在工作中常出误差,便对王某的视力产生怀疑而进行复查,发现王某的实际视力为0.1和0.2,远远低于岗位要求。后经调查得知王某明知自己视力不好,让其相貌相近的胞妹顶替体检,从而被厂方录用。厂方于是以其视力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于2006年5月11日解除了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王某认为,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已过,厂方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厂方继续履行合同。 本案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认定该劳动合同无效。但厂方应支付王某已经履行部分的劳动报酬和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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