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请阅读以下材料,并回答后面的问题。
甲于1996年去世,其妻乙于2004年去世,遗产有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6间。甲还遗有伤残补助金l万元。乙以自己的名义于1995年在单位集资入股获益l万元。二人有两子,一丙和二丙。一丙与丁在1997年结婚。乙由于长年病痛,生活不能自理,由乙的表侄戊及丁养老送终。二丙为了争夺遗产。杀害了一丙。
根据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简述继承的概念及继承客体的范围。
(2)简述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别。
(3)戊能否得到补偿,为什么?
(4)二丙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1)①继承是指一个对象直接使用另一对象的属性和方法,也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
②继承的客体范围有: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
(2)①《婚姻法》第l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②第l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能。我国《继承法司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依继承法第l4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同时根据《继承法司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依继承法第l4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2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4)不享有。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③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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