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组、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房准建证后,在已规划的耕地上建房3间,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张某建房所在地为耕地,未经县政府批准,属违法占地,对其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拆房退地。张不服,向县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土地局处罚决定。同时提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须拆房,应由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得了乡政府批准。乡政府已对直接责任人作了处分,拆房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 本案中乡政府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参考答案】
本案中乡政府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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