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丁老师和学校的做法都是错误的,丁老师的行为属于不作为违法侵权,而学校则侵犯了丁老师的进修培训权。
(1)丁老师的行为属于不作为违法侵权。不作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一定不作为致人损害的行为。丁老师对班主任工作消极懈怠,对学生的身体状况关照不周,对生病或受伤学生救护不力,导致了学生视力严重下降。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7条规定,因学校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伤害,学校赔偿后,可向相关责任人员追偿,因此丁老师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规定,教师享有进修培训的权力。教师有参加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列入计划的各种形式的进修和其他培训的权利。然而学校拒绝了他报考研究生的请求,侵犯了丁老师的合法权益。
(3)根据《教师法》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教育机构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丁老师对学校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