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甲公司是一家生产食品的企业,由乙、丙、丁三人出资成立,乙是法定代表人。在一次县工商局与县质监局的联合检查中,甲公司被认为违法使用“防腐剂”。随后。县工商局和质监局联合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罚款的决定。甲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甲公司被县商务局强行并入另外一家公司戊,乙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被注销。 若对商务局强行合并甲公司的行为不服,则谁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答案】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强令兼并的,该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所以对商务局强行合并甲公间的行为不服的,甲公司、乙(法定代表人)都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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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若对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应向哪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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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哪些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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