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甲公司是一家生产食品的企业,由乙、丙、丁三人出资成立,乙是法定代表人。在一次县工商局与县质监局的联合检查中,甲公司被认为违法使用“防腐剂”。随后。县工商局和质监局联合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罚款的决定。甲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甲公司被县商务局强行并入另外一家公司戊,乙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被注销。 若对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应向哪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参考答案】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定,两个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其体行政行为的,以两个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所以县工商局和质监局是行政复议的共同被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的规定,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收复议,所以应当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热门 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