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定,两个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其体行政行为的,以两个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所以县工商局和质监局是行政复议的共同被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的规定,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收复议,所以应当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