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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底,美国联邦调查局向中国警方提供了中国某犯罪集团通过留美学生张丹和李小梅洗钱的线索,中国公安部门随即对涉嫌公司进行了调查。
美方提供的线索显示,1998年-2000年间,美国加州多家银行收到由中国电汇的总计1100多万美元汇款,交易次数约350次,而且几乎每一笔汇款都在几天内又汇回了中国内地。2001年6月9日,黑龙江外汇管理部门与当地公安机关成立调查组,兵分两路,赴绥芬河、沈阳、北京等地开展进一步深入调查,摸清了张淑云等人非法买卖外汇及洗钱的全过程:张淑云从沈阳等地将人民币汇入其在某国有银行的账户,同时向其认识的几家绥芬河公司购买报关单,由银行职员付给各公司卖报关单的钱,有时甚至通过银行直接向几家公司购买。1998年9月-2000年7月,张淑云先后利用买来的报关单,向这家国有银行购汇153笔,金额1076万美元。然后,张淑云把钱汇往美国张丹或李晓梅的指定账户。款到美国后,张丹、李晓梅再将汇款拆分成若干笔,汇回国内多个个人账户。张淑云提现后在黑市抛售,或直接汇入委托公司的账户。
问题:分析本案例的可疑特征?

【参考答案】

要点:
1)张淑云由中国电汇至美国的美元汇款有350次,总计1100多万美元,而且每一笔汇款都几乎在几天内汇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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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题
Y先生是香港市民,现年36岁,他在两家香港银行(银行A及B)及一家香港证券经纪行提供了下列个人资料:(1)住址:屯门某公共屋。(2)职业:无记录。(3)营业地址:无记录。Y先生的账户记录了以下活动:(1)1997年4月8日,Y先生在A银行开设的账户收到一笔以支票存入的2000万元款项,这笔款项是从X公司在另一家银行所属的账户中提取的。(2)1997年4月9日,Y先生从A银行的账户中提取2000万元购买了一张银行本票,本票抬头人是Y先生的证券经纪。(3)证券经纪将2000万元的银行本票正式存入Y先生在经纪行开设的账户。(4)1997年4月8日至25日期间,Y先生的证券经纪根据Y先生的指示,用那2000万元替Y先生频频买卖N公司的股票。N公司是一间本地上市公司,而证券经纪只替Y先生买卖N公司的股票,而并无购买其他股票。Y先生买卖的股票将近占N公司股票成交额的三分之二。仅仅1997年4月的成效额就达到了该公司以往的最高成交纪录。(5)1997年4月至6月,N公司的股价上升了210%,截至1997年6月6日,Y先生持有的N公司股票总值达到港币3500万元。(6)Y先生分别在1997年6月6日和10日指示证券经纪抛出其全部N公司的股票。不久,N公司的股价大幅下跌。Y先生所抛售的N公司股票数量,大约占1997年6月份N公司的股票成交量的25%。(7)抛出股票后,证券经纪替Y先生持有3500万元的款项。依Y先生的指示,证券经纪在1997年6月10日以银行本票把3100万元转入Y先生在B银行开立的账户,其后在1997年6月12日再开出一张现金支票,把余下的400万元港币存入Y先生在B银行的账户。(8)1997年6月11日,Y先生从B银行的账户提取2800万元,购买了一张开给X公司的银行本票。Y先生在1997年6月11日和14日从B银行的账户提取了余下的售出N公司股票后所得的款项。两次的提取数额分别为港币300万元和400万元。A银行和B银行均发现Y先生的金融活动存在可疑,因而向香港FIU——联合财富情报组做出举报。两家银行发现Y先生的活动有下列可疑之外:(1)银行并无Y先生的可供解释其账户中有大额账交易情况的业务资料。(2)Y先生报称住在政府公共屋,但他既然为廉租屋的租户,其账户就不应该有大额的账目交易。银行方面认为事件不建党且可疑。(3)Y先生的账户以往并无如此大额的账目交易。(4)Y先生在B银行开立的账户有大额的现金交易。(5)Y先生在A银行和B银行开立的账户均用作暂存款项。FIU接获A银行和B银行有关可疑交易的举报后,查阅情报记录发现Y先生是新义安三合会的一名中层头目,他的实际职业是为夜总会看场,并已有多项刑事记录。警方于是进一步开展调查,发现X公司是一家在利比里亚注册的空壳公司,该公司有一名董事P先生,他是新义安三合会的高级头目。并且是X公司的实际拥有人。因此Y先生买卖N公司股票所赚取的1500万元的主要受益人实际为P先生。警方及香港证监会的调查显示,虽然在N公司的股票交易当中Y先生和P先生串谋操纵市场的嫌疑很大,可是当局却缺乏足够证据以刑事罪名对其提出诉讼。分析本案例中的可疑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