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曾之女乙于1996年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1999年曾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曾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现甲和丁因争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 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曾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曾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
3.丙是与曾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
4.乙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6,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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