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

海星电脑公司与阳辰电子研究所在1999年12月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商定,联合开发研制一种新型的集成电路块,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请有关仲裁委员会仲裁。2000年1月,双方发生争议,阳辰电子研究所向本单位所在地的A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海星电脑公司拒绝答辩。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海星电脑公司所在地的B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事后,阳辰电子研究所担心B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签订地C市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向海星电脑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海星电脑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海星电脑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立即上诉。争议发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还是无效( )

A.无效,不属于仲裁范围
B.有效,符合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C.效力未定
D.无效,囚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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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空调机1000台,6月5日前交货,由乙公司自行提货。乙公司提货后三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230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房产作为抵押。5月25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甲乙合同项下的空调机转售给丙公司,并告知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提货。4月5日,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提货时,甲公司因为未接到乙公司的通知,拒绝交付货物。丙公司与乙公司经过交涉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向丙公司交货。丙公司于6月30日从甲公司提取了该批空调机。7月1日,甲公司将其向乙公司收取货款的权利让与丁公司,同时通知乙公司向丁公司付款,并保证: 如果乙公司不能支付货款,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同年9月,丁公司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告知丁公司货物由丙公司提走,应向丙公司要求付款。丁公司向丙公司要求付款,丙公司提出两项抗辩事由:(1)甲公司延迟交货,已错过最佳销售季节,导致空调机滞销;(2)所交空调机只能制冷不能制热,与乙丙合同所规定的质量不合,因此拒绝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丁公司有权向谁要求付款
A.丁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付款,因为乙公司已经将债务转移给丙公司
B.丁公司无权要求丙公司付款,因为丙公司和丁公司无债权债务关系
C.丁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款,因为甲公司已经将债权让与丁公司
D.丁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付款,因为甲公司让与债权未经乙公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