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选择题
肖某夫妻收养肖路为子。肖某得病,立下遗嘱,4间房屋及其他财产均由其妻继承。后肖某病重,怕其妻无经济收入生活无人照料,又立下遗嘱,全部房屋及其他财产归养子,但养子要赡养其母,按月给养母生活费。2004年1月,肖某病故,肖路继承了全部财产,按月给养母生活费。2006年初,母子关系恶化,肖某停付生活费。1年后,养母要求脱离收养关系,按第一次遗嘱内容继承肖某的遗产,诉至法院。法院研究后形成以下意见,你认为哪几项正确
A.确认第一次遗嘱有效,因第二次遗嘱取消了无经济收入和劳动能力人的继承权,无效
B.第一次遗嘱已被第二次遗嘱否定,第二次遗嘱内容又违法,因此都没有效,按法定继承办理
C.第二次遗嘱是附义务(附条件)的,义务不履行(条件不实现)即不生效
D.第一个遗嘱也不完全合法,不应把全部财产当作遗产,其中的1/2应为肖路的养母所有;另1/2按遗嘱也归肖路的养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