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其中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为20万元和60万元,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戊拟以劳务出资。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并拟由乙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丙担任公司的监事,丁、戊分别担任副总经理。公司成立后甲要求转让出资给庚,丙表示同意,丁、戊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乙以前曾与庚共过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又不如庚高。后甲将出资转让给庚,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乙不服,认为这是甲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对该公司股东甲的出资转让行为,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甲不能转让出资,因没有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
B.甲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已有过半数的股东表示同意
C.甲不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占公司股本半数以上的股东乙不同意
D.甲的转让行为无效,因为乙虽不同意转让出资,但同意购买甲的出资,而且乙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因此,甲应当将出资转让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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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
2002年1月,三元县粮油贸易公司(甲方)与该县食用油脂厂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甲方提供毛糖油20吨,乙方负责加工成精糖油。乙方以甲方提供的毛糖油酸价为基数,降低8个酸价,并脱色去杂,加工后的精糖油应达到食用标准。每吨加工费为300元,由甲方提货时付清。合同签订后,甲方如期提交毛糖油20吨,乙方按常规以降低8个酸价的要求配药加工。同年4月,甲方在提取精糖油时,经化验,发现酸价高于食用标准2个,不符合食用标准,当即要求乙方返工,乙方返工后,双方就返工费由谁承担发生争议。甲方认为乙方有义务保证加工后的成品油达到食用标准,否则就构成违约,乙方加工后的精糖油高于食用标准2个,返工费理应自负。乙方认为,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将毛糖油降低了8个酸价,并脱色去杂,已忠实地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精糖油之所以高出食用标准2个酸价,是由于甲方提供的毛糖油不止高于食用标准的8个酸价,因此,精糖油酸价过高是甲方的过错造成的,返工费应由甲方承担。双方争执不下,甲方拒付返工费,为此,乙方遂诉至法院。 根据案情介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__。
A.本案是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因标的物的瑕疵而发生的纠纷
B.甲方由于提供加工的毛糖油有瑕疵,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C.乙方没有保证加工后的精糖油达到食用标准,已构成违约
D.乙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可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