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丁某因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市国家安全局立案侦查。羁押一个月后,被变更为监视居住。丁某回家后,邀请某律师事务所汪律师见面商谈聘请其担任自己律师的事宜。丁某聘请汪律师须经侦查机关批准
B.2007年春节前,魏某与侯某(17岁)两人相约在某地下通道实施了抢劫,三天后即被抓获。由于经济原因,两人都没有辩护人,法院为他们分别指派了辩护人。两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律师为其辩护。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于被告人侯某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C.黄某已于三年前取得美国国籍,在美国从事律师工作,在回国探亲时,惊闻弟弟黄小二因故意杀人被起诉,即接受其委托作为辩护人
D.孙某和蒋某系共同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由于二人系表亲关系,而且家庭均较为穷困,遂共同委托同一律师作为二人的辩护律师,审判长考虑到其经济困难,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