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

金某欲买齐某的一匹马(包括套在马身上的马鞍),约定价格为1200元,但因金某所带的钱不够,只付给齐某600元,俩人还同时约定,该马的所有权自即日起转移,3日后金某来牵马并支付余款600元。第二天孙某看到齐某牵着马,提出愿以1400元买此马(包括马鞍),齐某同意。孙某向齐某付清1400元并将马牵走。后金某来齐某家牵马,得知齐某已将马卖给他人,非常生气。孙某将马牵回去后,发现马鞍完全报废,根本不能使用,要求解除合同,那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就马鞍部分可以解除,但解除的效力不及于马
B.就马和马鞍均可以解除合同
C.就马鞍部分也不得解除合同
D.如果不是马鞍报废,而是马患有恶疾,此时,金某可以就马解除合同,但解除效力不及于马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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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
2002年1月,三元县粮油贸易公司(甲方)与该县食用油脂厂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甲方提供毛糖油20吨,乙方负责加工成精糖油。乙方以甲方提供的毛糖油酸价为基数,降低8个酸价,并脱色去杂,加工后的精糖油应达到食用标准。每吨加工费为300元,由甲方提货时付清。合同签订后,甲方如期提交毛糖油20吨,乙方按常规以降低8个酸价的要求配药加工。同年4月,甲方在提取精糖油时,经化验,发现酸价高于食用标准2个,不符合食用标准,当即要求乙方返工,乙方返工后,双方就返工费由谁承担发生争议。甲方认为乙方有义务保证加工后的成品油达到食用标准,否则就构成违约,乙方加工后的精糖油高于食用标准2个,返工费理应自负。乙方认为,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将毛糖油降低了8个酸价,并脱色去杂,已忠实地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精糖油之所以高出食用标准2个酸价,是由于甲方提供的毛糖油不止高于食用标准的8个酸价,因此,精糖油酸价过高是甲方的过错造成的,返工费应由甲方承担。双方争执不下,甲方拒付返工费,为此,乙方遂诉至法院。 假设甲方提供的毛糖油没有瑕疵,而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加工工作,甲方享有下列哪些权利
A.同意接收,视为乙方加工符合要求
B.不同意接收,要乙方返工
C.返工后仍不合要求的,有权拒收
D.若因乙方加工不合格而遭损失,可以要求乙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