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杭州美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公司)与香港东方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因钢材贸易发生纠纷。在二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据合同仲裁条款,杭州公司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香港公司赔偿因钢材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杭州公司的请求,同时裁决杭州公司支付香港公司钢材价款30万美元。香港公司申请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杭州公司认为,香港公司未提出反请求,仲裁委员会就裁决杭州公司支付30万美元,实属裁决不公。
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定的假设条件回答问题:
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杭州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香港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将杭州公司的申请提交( ),由后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A.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B.财产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
C.上一级仲裁委员会
D.被告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