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对于已建备用污染治理设施且已拆除旁路或实行旁路挡板铅封的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非正常情况切换脱硝设施时,脱硝设施启动6小时内的氮氧化物排放数据可不作为合规判定依据。
B.陶瓷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喷雾干燥塔、窑启动6小时内,停窑2小时内,主要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不视为违反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C.水泥窑冷点火时36小时、热点火时8小时、停窑8小时内窑尾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不视为违反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D.钢铁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采用脱硝措施的烧结机/球团焙烧设施,启动8小时不作为氮氧化物合规判定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