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2006年10月,汪杏桂在道县寿雁镇接受了一妇女的委托,为她到江华县沱江镇去接一个人,并收取其报酬金400元和手机一台。汪杏桂到了江华县沱江镇后,接受一男子交给的一个黄色编织袋,内装10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18501张,2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4978张,共计1949660元。汪杏桂在明知袋里装有假人民币的情况下,将编织袋放到车上与出租车司机一同回道县寿雁镇。在回来的路上,被公安局干警人赃俱获。

分析:汪杏桂的行为已构成(),数额特别巨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71条可处()的判决。

A、持有假币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运输假币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持有假币罪,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D、运输假币罪,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相关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