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1年6月20日,A县地税局查实某建筑企业5月份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方式逃避缴纳税款20万元,依法定程序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补缴税款20万,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80万的罚款。该企业不服,在缴纳20万元税款后于6月25日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以“未缴纳罚款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人民法院上诉,又不履行。县地税局在屡催无效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扣押、依法拍卖了该企业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问:
A县地税局、市地税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哪些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参考答案】
市地税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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