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法律文书教程》中讲述的要求,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
案情介绍:
自诉人与被告人都是XX工厂三车间工人,彼此工作上有一些联系,关系一般。200X年2月,被告人向自诉人写情书,要求建立恋爱关系,遭到自诉人婉言拒绝。但被告人并未死心,又连续两次写信向自诉人求爱。自诉人为了摆脱被告人纠缠,找被告人谈话,并严肃地告知被告人说:“我已有男朋友,请勿自作多情。”于是被告人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给自诉人难堪。6月2日,被告人与车间主任赵X闲聊,打听到自诉人与本市XX工厂工会干部秦XX正在恋爱,于是准备向自诉人发动进攻,就在6月6日上午,将一张侮辱自诉人人格的小字报贴在食堂门口醒目处,午饭时引起群众围观,全厂轰动,影响恶劣。被告人在小字报中捏造事实,无中生有,胡说八道,对自诉人竭尽侮辱、诽谤之能事,胡说自诉人不讲道德,见异思迁,无情地割断与被告人的恋爱关系,还造谣说自诉人与秦XX建立恋爱关系是为了骗取钱财,刚认识几天就在公园发生两性关系,当场被警察抓住,受到罚款处理。这些全是被告人胡编乱造出来的,毫无事实依据。
6月6日下午,厂保卫科人员经过调查了解,掌握了可靠的直接证据,证明写、贴小字报的就是被告人。于是保卫科人员对被告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此时被告人表面上表示认错,愿意在车间大会上向自诉人赔礼道歉。当日下午5时下班后,车间主任召开大会让被告人检查,被告人态度忽然蛮横起来,当众造谣生事,胡说:“小字报说的是事实,绝对可靠!”并对自诉人破口大骂,又一次猖狂地侮辱、诽谤自诉人。
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有:张贴的小字报影印件;厂保卫科调查材料;保卫人员王XX、朱XX、车间主任赵X以及车间工人李XX、张XX了解情况,可以证实。
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1款,已构成侮辱、诽谤罪。被告人犯罪动机卑鄙,目的可耻,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因此自诉人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严惩。
当事人基本情况:
自诉人章XX,女,24岁,汉族,湖南省X县人,XX市XX工厂工人,住XX市XX路XX号。
被告人史XX,男,26岁,汉族,北京市人,XX市XX工厂工人,住XX市XX路XX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2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参考答案】

评分要求:
1. 首部(7分):标题(2分);自诉人或被告人的基本情况(5分)。
2. 正文(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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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讲述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 被告张正富与原告张正贵系兄妹关系。原告是妹妹,被告是哥哥,妹妹比哥哥小3岁。原、被告自幼由父亲张山江与母亲李春凤抚养成人。原、被告从7岁起,先后在本村小学读书,小学毕业后到本乡中学读书,初中毕业后均在本村务农。原、被告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成家。结婚后,原告住在丈夫家中,被告住在妻子家中,均与父母分开生活。父母靠工资维持生活,退休后靠退休金养老,在经济上从不要子女资助,原、被告在经济上也不资助父母。原、被告家原住4间旧式瓦房,1995年原、被告父母用多年积蓄下来的钱,将4间旧式瓦房翻建成4间新瓦房,屋内装修也比较讲究,花去6万余元。新瓦房由父母居住。 1999年2月,原、被告的母亲病故,为母亲办理后事所花款项全部由父亲支付,原、被告均未花钱。2002年8月,原、被告父亲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原、被告轮流到县医院护理,住院费、治疗费、医药费共花去X万元,一部分由父亲单位报销,一部分用父亲存款支付,几乎用尽了父亲全部存款。父亲去世后,原、被告共同负责办理丧事,所花丧葬费由原、被告平均负担。 父亲去世不久,被告张正富及其家人突然搬回父母家居住,独占了父母遗留下来的4间新瓦房。原告得知这一消息后,对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行为提出了批评,并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亲遗产4间新瓦房,各得两间,为了照顾兄长,父亲家中的衣物归被告继承,原告自愿放弃继承的权利。不料原告提出的要求,遭到了被告的断然拒绝。被告说我们乡下向来是儿子继承父母遗产,哪有女子继承父母遗产之理!嫁出去的女子不能回娘家继承父母遗产,这是几千年的老规矩,不能改变。 原告不服,到X县律师事务所咨询。XXX律师听了原告介绍情况后说:你兄长的做法和说法都是不对的,不让女子继承父母遗产的理由荒唐可笑,是封建思想的表现,完全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我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原、被告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遗产。律师还指出,你父亲生病住院期间,你和你兄长都尽了照顾老人的义务,而且平均分担的丧葬费,二人所尽的义务大体上相当,根据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继承的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原告认为律师说的有道理,于是就委托XXX律师代书一份民事起诉状,于2002年11月10日向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人:张正富,男,31岁,X省X县X乡X村农民。汉族,初中毕业。 原告人:张正贵,28岁,女,初中毕业,X省X县X乡X村农民。汉族。 代书人:X县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证据材料:(1)X乡X村村长王天民的证明材料一份; (2)X乡X村X组组长张得财证明材料一份; (3)姑母张凤英(住X乡X村)证明材料一份。 以上3份材料均能证明原告所叙案情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