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东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公司),从事清洁燃料技术开发及相关产品销售业务。2002年1月,尔源公司与丙签汀专有技术转让合同,收购丙的一项清洁燃料的专有生产技术(技术秘密),转让价款100万元,同年2月,丙为东源公司股东并且担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按照事先的约定,东源公司用丙转让的技术开始生产销售清洁燃料,受到市场欢迎。 2003年3月,A大学发现东源公司生产清洁燃料的技术已经于2002年3月申请发明专利、并已经初步审查公布正在进行实质审查的技术基本相同,随即通过律师通知东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该产品。东源公司明确表示拒绝,同时东源公司股东会要求丙向公司说明技术的来源并提供其独立开发完成陔项技术的有关证明材料,丙拒绝向公司作出说明,丙称如果有问题.由其本人与A大学解决,与公司无关。2003年5月28日,A大学的清洁燃料生产技术获得发明专利权。A大学再次通过律师书面通知东源公司停止使用其专利技术,并要求东源公司就其已经使用该专利技术的行为支付l00万元的使用费。东源公司没有停止生产和销售,并责成丙尽快解决问题。 丙经过与A大学协商达成专利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向A大学支付专利转让费300万元、前期使用费50万元共计350万元,由附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A大学,专利权转让在丙支付全部转让款之日生效。由于A大学要求丙提供担保,丙未经与公司执行董事甲协商,超越公司的授权权限私自以东源公司的名义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由于丙未在约定的时间支付专利权转让费,A大学于6月20日向法院申请对东源公司的相关侵权证据保全和财产诉前保全。东源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于6月23日当日晚上紧急召开股东会,丙未参加这次股东会。股东会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如下决议:鉴于丙并不拥有技术的专利权,决定将丙从公司的股东中除名.由公司与A大学另行协商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甲以公司名义将上述决定通知了丙。 东源公司向A大学提出以300万元的价格受让其专利权,其余问题由A大学与丙解决.A大学拒绝。东源公司于6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给予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丙与A大学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东源公司是否应对A大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2)东源公司6月23日的股东会议决议是否有效如果丙不同意该决议,他是否可以提起诉讼解决,如果可以,该诉讼应以谁为被告说明理由。 (3)东源公司的强制实施许可申请是否应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丙与A大学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中,关于专利权转让生效时问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专利法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

(↓↓↓ 点击下方‘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
热门 试题

问答题
A大学成立课题组,从事某种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研究开发,由张某任课题组组长,另有陈某、刘某等几位成员组成。A大学向该课题组拨付研究经费30万元,并与该课题组签订协议,明确了该课题组的研究任务、完成该项研究任务的时间,以及课题组成员对该研究工作的保密义务等。此外,A大学还与课题组成员分别订立了保密协议,包括签约各方对秘密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对外发表论文不得引用未经批准的数据,课题组研究人员的笔记本和有关资料一律不准带出实验室,科研内容一律不许外传,非课题组成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实验室,和违约责任等内容。2000年4月,A大学课题组就该项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在未向A大学通报的情况下,与B公司签订该项技术秘密的转让合同,约定:A大学课题组将该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使用权长期转让给B公司,转让费200万元,A大学课题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上述技术向第三方转让、许可使用或合作开发。A大学发现后,要求课题组取消与B公司所订立的合同。C植物研究所(以下称“C研究所”)也从事该项技术的研究,C研究所的所长万某了解到A大学对此研究工作的进展后,为了打败A大学,多次给A大学课题组的陈某送钱,要求陈某提供该项实验的仪器清单、合成技术步骤清单等,陈某曾以信件和口头的方式多次为C研究所解决研究中遇到的技术问题,为此陈某先后接受万某所送钱物有5万元左右。后C研究所合成出该植物生长调节剂,并将该成果交付给其下属的D开发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试销,D公司在该产品的销售广告中称:该产品为C研究所历时几年艰辛研究,独家试制成功的高科技产品,质量好、价格公道,出口欧美、东南亚地区等内容。A大学发现D公司的广告宣传后,认为C研究所及D公司侵犯了A大学的商业秘密,为此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工商部门经过调查,认为A大学反映的情况属实,但是D公司并不知道C研究所以利诱的手段从A大学获取了该技术秘密,只知道C研究所一直从事该技术的研究,认为该技术秘密是C研究所的技术成果。以上事件发生并妥善解决后,A大学为了切实保护该技术成果的所有权,经与课题组协商,于2001年10月9日以A大学的名义向专利局就该技术成果申请发明专利。专利局经审查后,依法核准,发给A大学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但国内某研究机构以该发丧失新颖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认定该专利无效。经调查核实,该发明在向专利局提出申请以前,已经在某国的某刊物上发表过,某国的该家研究机构已经于2001年9月1日在本国向专利机构提出专利申请。问:一(1)A大学与课题组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属于何种技术开发合同如果将该项研究成果申请专利,谁应当是专利申请人如果课题组获得了该项技术的专利权,A大学能否使用该项专利课题组能否成为该项研究的发明人为什么(2)A大学的课题组与B公司订立的该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否有效。(3)C研究所的行为是否侵犯了A大学的商业秘密D公司的行为是否也构成侵犯A大学商业秘密的行为。(4)A大学的该项发明是否丧失新颖性如果某国与我国签署有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协议,某国该研究机构应于什么时间之前在我国申请专利,能够享有优先权请说明理由。
问答题
2001年7月1日,A公司与B银行签订了500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建造一套大型的流水线。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2001年7月1日--2002年12月31日,但双方并未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根据B银行的要求,c公司作为A公司的保证人与B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C公司为连带保证人,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问。2001年9月1日,A公司与B银行经协商,将借款数额由500万元增加到1000万元,同时将还款期限变更为2003年3月30日,仍然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但双方变更借款合同未征得C公司的书面同意。2001年12月3l日A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向B银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后经银行查明,A公司准备将该批借款全部用于购建集体福利设施,银行要求企业立即改正,企业出于无奈只好放弃建造福利设施,重新构建流水线。另外,银行要求A公司每季度支付利息,A公司认为合同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支付期限,因此可以在借款本金到期时一并支付,双方经过协商仍不能确定借款利息支付期限。2003年4月1日,A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借款,B银行于2003年4月10日书面通知A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当日遭到A公司的拒绝。2003年7月15 日,B银行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遭到c公司的拒绝。B银行经调查得知,A公司怠于行使对D公司的到期债权1000万元.B银行于2003年8月10日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定由D公司向B银行支付1000万元。A公司的债权人E银行得知后,向B银行提出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分配D公司偿还的1000万元,遭到B银行的拒绝。要求: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合同法解释》、《担保法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2001年12月31日A公司没有向银行提供会汁报表等资料的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2)针对企业改变借款用途.银行要求立即改正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企业不改正,银行可以采取何种措施(3)对于变更后的合同,借款利息应该如何支付并说明理由。(4)B银行如对A公司提起诉讼,其具体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什么并说明理由。(5)C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6)E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