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丙、丁四位股东拟共同出资人民币300万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主要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84万元出资,乙、丙分别以实物42万元、57万元出资,丁以专利技术作价117万元出资。
(2)乙、丙、丁三方出资均按协议作价。
(3)公司不设董事会,甲为执行董事,乙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兼监事。公司设立后,出现以下情况,导致股东之间矛盾不断;
①丁投入的专利技术实际价值只有110万元,工商部门要求公司必须规范;
②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丁决定将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戊,并在办妥转让手续后,书面通知其他三位股东;
③公司为了保证股东多分配利润,第一年暂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公司设立时,拟出资的数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该公司的货币出资额是否符合规定
(3)乙、丙、丁的协议作价出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4)乙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兼任监事是否合法
(5)公司设立后,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或处理方法。

【参考答案】

(1)公司设立时,拟出资数额符合《公司法》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由于300万元......

(↓↓↓ 点击下方‘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
热门 试题

问答题
自然人张某(系中国公民)于2006年10月21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建海公司,主要经营快餐店,随着业务的扩大,建海公司又分别设立了3家分店,并招聘了3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张某出国,建海公司交由其妻宋某管理,由于宋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其中A分店店长李某还经营另外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李某在张某和宋某不知情的情况厂,以自己的名义与分店签订了一年的食品供应合同,B分店店长擅自与亲戚合开了一家快餐店,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C分店拖欠承租房屋业主的租金,被起诉至法院,宋某应诉时以C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与建海公司无关为由抗辩。2007年1月,宋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建海公司,意欲逃避企业债务。 要求: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其企业事务,是否需要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4)A分店店长李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5)B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6)承租房屋业主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长时间宋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7)宋某解散建海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建海公司解散后,宋某能否逃避该企业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