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北京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2011年2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生产销售甲类啤酒4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100元,销售的同时另收取押金合计40000元。
(2)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玉米40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每吨收购价均为3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1200000元。
(3)研发部开发生产的一种新粮食白酒,小批量生产1吨,广告样品使用0.2吨,赠送给某单位0.2吨。已知该种白酒无同类产品出厂价,生产成本每吨35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
(4)将收购的玉米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乙酒厂生产加工粮食白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白酒共50吨,取得乙酒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000元(含代垫辅料15000元),加工的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款项已支付。乙酒厂代收代缴了消费税。本月内企业将收回的白酒全部批发售出,取得含税销售额560000元。另外支付给运输单位的销货运输费用12000元,取得运输企业发票。
(5)销售散装粮食白酒3吨,含税单价每吨4680元,每吨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元,全部款项存入银行。
(甲类啤酒单位税额为250元/吨、乙类啤酒税额为220元/吨;粮食白酒的从价税率为20%,从量税额为0.5元/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单位:元)。
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参考答案】

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自产粮食白酒用于广告样品和赠送,均视州销售,其销项税=[35000×0.4×(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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