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持有60%股权,乙持有40%股权。2014年4月,A公司聘请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双方约定,除基本工资外,李某可从公司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1%作为奖金,李某以其姓名作价10万元作为出资的一部分。
2014年5月初,乙要求退资。经股东会同意,5月20日,A公司与乙签订退资协议,约定A公司向乙返还80万元出资款。5月28日,A公司向乙支付80万元后,在股东名册上将乙除名,同时,A公司宣布减资80万元,并向债权人发出了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丙接到通知后,当即提出异议,认为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并要求A公司立即清偿债务。A公司则以丙的债权尚未到期为由拒绝清偿。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李某可否以姓名出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李某不得以姓名出资。根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