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B、C三家国有企业于2002年8月末拟共同出资组建甲有限责任公司时,三方约定A以厂房、设备出资;B以其商标权出资,但不办理商标权过户登记;C以现金出资;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三方指派。后经依法调整该约定甲公司于2002年10月正式成立。2004年5月C股东将其持有的25%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但该转让未经A、B两位股东同意。
根据以上内容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成立前ABC三方的约定有无不合法之处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甲公司成立时A、B、C三方的约定有不合法之处。不合法之处有:
①B股东商标权出资不办理商标权过户登记,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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