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其中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为 20万元和60万元,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戊拟以劳务出资。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并拟由乙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丙担任公司的监事,丁、戊分别担任副总经理。甲、乙、丙、丁分别为未来的公司取一个名称,其中可以采用的是( )。
A.汇源公司
B.888商贸公司
C.中国北京商品贸易国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D.北京汇通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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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
甲自有房屋1间,1995年5月1日与乙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承租该房。同年8月6日丙向甲提出愿意购买该房屋,甲即将要出卖该房屋的情况告知了乙。到了11月7日乙没有任何答复,甲与丙协商以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在双方准备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前数日,甲遇丁,丁愿以6万元买下该房。甲遂与丁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且双方第二天即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不久,丁向银行贷款,以该房设定抵押。 就房屋租赁关系而言,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该房为私房,甲有权自由出租,毋须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B.房屋租金由甲乙自愿协商确定,法律并无最高数额限制
C.甲将房屋卖给他人后,若新房主不继续出租,则其有权要求终止租赁合同
D.甲乙均为自然人,故该租赁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采取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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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
1998年8月被告张小兰因其夫早去世,经同事介绍,与陈某再婚,并随夫搬至歌舞团宿舍居住。为此,原告李一伦起诉要求被告张小兰及其女儿张亦兰二人腾退承租的住房两间。但被告二人辩称:被告张小兰虽然再婚随夫居住,因其女被告张亦兰一人仍住在承租原告的两间住房里,每星期回来两次与女儿同住。另外,被告张亦兰也无房可搬走,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查:原告与其儿子一家四口人居住私房5间,并不需要房;被告承租原告的两间南房已达20年之久,且被告张亦兰在其母搬走后,其所在工作单位根本无房可供其居住。据此,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希望原、被告之间平息纠纷,和睦相处,但未能成功。假如本案在开庭审理前一天,原告李一伦心脏病突发而住院治疗,则本案应当: ( )
A.按撤诉处理
B.缺席判决
C.终结诉讼
D.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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