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百货商店——“晶晶百货商店”。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负责人为甲。2005年5月,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丁签订了一份购买合同。因百货商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5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百货商店的一辆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因百货商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 (1)合伙协议约定,凡10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百货商店的3万元债务;
(3)百货商店除欠银行15万元以外,尚欠庚、申各3万元债务;(4)百货商店的财产价值15万元。
请问:
(1)设银行、庚、申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该百货商店与丁所签合同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该百货商店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4)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依据何在
(5)设银行、庚、申同时向百货商店行使债权,百货商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6)设百货商店的债权人银行、庚、申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申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7)设百货商店的债权人银行、庚、申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应以“晶晶百货商店”为被告。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现甲、乙、丙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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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3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 由乙公司购买一台甲公司所需的专用设备,提供给甲公司使用,甲公司每年支付30万元租金给乙公司,为期5年。5年后该设备归甲公司。 乙公司应甲公司的要求,与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丙公司根据甲公司的特殊要求定制。丙公司按期将设备运到甲公司后,甲公司认为质量不符合要求,遂要求丙公司修理或重作,丙公司要求乙公司付款,遭到了乙公司的拒绝。经三方多次协商后,丙公司同意按甲公司的要求修理该专用设备,甲公司检验合格后出具了验收合格通知书,乙公司遂向丙公司付款。 2004年6月,甲公司经理王某以该设备为抵押,为其妻弟与张某的合同履行做担保。乙公司知道后,向甲公司提出异议,并追讨甲公司欠付的租金,甲公司称公司没钱,要求将该设备退给乙公司,乙公司不允,称该设备是为甲公司专门定做的,即便收回也无法卖出或租出。 2005年5月,甲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张某声称该设备是其合同的抵押物,他享有优先清偿权。甲公司认为该设备属于甲公司所有。乙公司则认为该设备归乙公司所有。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三方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适用何种合同关系的规定 (2)甲公司是否有权直接向丙公司主张合同标的的权利,说明理由。 (3)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甲公司经理王某能否以该设备为其妻弟的合同作抵押担保,说明理由。 (5)该设备是否属于破产财产,谁拥有对该设备的所有权,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