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某于1991年12月20日向国家专利局提出“森林剩余废物燃烧设备”发明专利申请,1992年12月20日,国家专利局向其授予发明专利权。甲家具厂,为解决生产边角料问题,于1991年7月对原有锅炉进行技术改造,配备一台物料机,将锯末、木粉和刨花等杂物直接吹进锅炉悬浮燃烧,试制成“高效节能炉”,并于1992年1月取得省科委颁发的科学技术成果证书。此后,该厂一直在本厂范围内使用“高效节能炉”。1993年12月8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家具厂侵犯其专利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查明,“高效节能炉”与“森林剩余废物燃烧设备”在技术特征上完全相同。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请具体指明张某“森林剩余废物燃烧设备”的专利保护期间起算点。说明理由。
(2)甲家具厂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某的专利权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张某“森林剩余废物燃烧设备”的专利保护期间应当自1991年12月20日起计算。根据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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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8年5月,张某、刘某、丁某欲成立甲音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约定张某以现金20万元,刘某以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价25万元,由于丁某精通音响设备制造技术,于是张某和刘某均同意丁某以劳务向公司出资,作价15万元。三人在一系列准备工作完成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成立公司,工商局经审查后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经调整后,公司最终得以设立。 2009年1月,甲公司召开二届一次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第18条有关“股东会闭会期间,董事人选有必要变动时,由董事会决定,但增补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1 3”的规定,增补马某、莫某为公司董事。 2009年8月,股东张某发现董事赵某与其好友合伙开办了一家音响设备制造厂,生产的产品与甲公司完全相同,于是向甲公司监事会举报了这一情况,监事会决定直接罢免赵某的董事职务,并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将其与好友合伙经营的音响设备制造厂的所得交给甲公司。 2009年10月,刘某与乙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刘某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征求张某和丁某的意见,二人均表示同意,但甲公司并未就此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2010年1月,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该项股权转让未经甲公司股东会表决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要求刘某退还已付款项。 2010年9月,甲公司分立为A公司和B公司,分立时,甲公司现有债权人3名,分别为丙公司、丁公司和戊公司;A公司和B公司约定,由A公司承担甲公司所有的债务,A公司和B公司的该债务承担约定只取得了丁公司、戊公司的认可,丙公司对该约定不予认可。2011年1月,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和B公司对原甲公司欠付丙公司的100万元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工商局作出的不予登记决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董事会作出的增补马某、莫某为公司董事的决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甲公司监事会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股东张某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说明理由。 (5)刘某与乙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6)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A公司和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