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国有企业2005年实现会计利润2400000元,其中有关会计资料如下:
(1) 尚有1998年未弥补的亏损60000元:
(2) 缴纳税收罚款和滞纳金共10000元;
(3) 国库券利息收入20000元;
(4) 支付非公益性捐赠80000元;
(5) 收到股利收入60000元;
(6) 罚款收入5000元。
要求:请逐一判断上述各项是否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利润调整项目,并分别说明调整或不调整的理由。
【参考答案】
(1) 已过了连续弥补期5年的规定,不得税前弥补亏损;
(2) 税收罚款的滞纳金不得税前列支,应调增1万元;......
(↓↓↓ 点击下方‘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