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0年9月19日,王某在幸福保险公司(国有)为自己购买了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半年后,由于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王某想到了自己半年前买的保险,意图骗取高额的保险赔偿。于是他教唆街头的待业青年赵某,告诉他自己想要得到保险金,让其斩断自己的双腿。凭着自己对法律的一知半解,王某告诉赵某由于其伤害行为得到自己的认可,不会构成犯罪,并许诺赵某给其1万元的酬劳。在利益的诱惑下,赵某答应了王某,并依约斩断了王某的双腿,造成王某重伤。王某入院后,立即向幸福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赔偿。为保险起见,赵某请自己在保险公司工作的朋友陈某帮忙掩盖真相。在陈某的帮助下,该事故的鉴定人钱某出具了虚假的鉴定意见。但是,幸福保险公司还是发现了其中存在问题,本案案发,王某没有能够得到巨额保险金。到案后,陈某向公安机关供认,在任职期间,其曾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某客户重伤的事故,并将取得的保险赔偿据为已有。
问题: 在王某承诺的情况下,赵某对于王某的重伤,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答案】
[解析] 《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是关于数罪并罚的特殊规定,考生应当予以着重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