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0年9月19日,王某在幸福保险公司(国有)为自己购买了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半年后,由于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王某想到了自己半年前买的保险,意图骗取高额的保险赔偿。于是他教唆街头的待业青年赵某,告诉他自己想要得到保险金,让其斩断自己的双腿。凭着自己对法律的一知半解,王某告诉赵某由于其伤害行为得到自己的认可,不会构成犯罪,并许诺赵某给其1万元的酬劳。在利益的诱惑下,赵某答应了王某,并依约斩断了王某的双腿,造成王某重伤。王某入院后,立即向幸福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赔偿。为保险起见,赵某请自己在保险公司工作的朋友陈某帮忙掩盖真相。在陈某的帮助下,该事故的鉴定人钱某出具了虚假的鉴定意见。但是,幸福保险公司还是发现了其中存在问题,本案案发,王某没有能够得到巨额保险金。到案后,陈某向公安机关供认,在任职期间,其曾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某客户重伤的事故,并将取得的保险赔偿据为已有。
问题: 在王某承诺的情况下,赵某对于王某的重伤,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答案】

[解析] 《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是关于数罪并罚的特殊规定,考生应当予以着重记忆。
热门 试题

问答题
甲和乙为社会上的无业“小混混”,为了找点儿钱用于享受,便商量去某高档住宅区的住户家盗窃,约定第二天下午动手。次日,两人来到一高档住宅区,按照事先的分工,甲放风,乙入室寻找财物。乙刚刚进入别墅就被在做家务的保姆发现,保姆急忙把房门从里面关上。乙喝令其将门打开,可是保姆拒不开门。乙大怒,便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门撬开,进门后朝保姆连刺几刀,直到保姆倒在血泊中不再动弹。然后乙匆忙从酒柜中拿出两瓶茅台酒并拿走桌上的手机、笔记本电脑、银行卡和身份证。在乙出门的时候,看到保姆有几分姿色,顿生歹念,于是奸污了保姆。乙从里面出来后,没有看到甲,但是见一个男子躺在住房门口没有知觉,便一个人走了。后来乙问甲为什么提前离开,甲说当时一个男子过来问他干什么的,为什么鬼鬼祟祟的,并称如果说不清楚就要报警。甲一害怕就把男子打晕并逃跑了。乙没有把在房间里的具体情形告诉甲。后经调查,该男子是被盗房屋的主人,在该男子醒来后,进屋发现了案情,遂急忙打电话报警,并将保姆送往医院。经抢救,保姆脱离生命危险。后乙拿着银行存折和身份证去银行取出2万元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讯,乙交代在奸污保姆时以为女保姆已经死亡。问题:甲和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
问答题
问答题
问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