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类题

建设单位将一钢筋混凝土结构45层商贸大厦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和施工阶段监理任务委托给某一建设监理公司,并签订了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
该监理单位建议业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并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者应具有一级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与施工联合体共有8家。在开标会上,与会人员除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与施工联合体的有关人员外,还有市招标办公室、市公证处法律顾问以及建设单位的招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和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开标前,公证处倾向要提出对各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在开标中,对参与投标的金盾建筑公司的资质提出了质疑,虽然该公司资质材料齐全,并盖有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签字,但法律顾问认定该公司不符合投标资格要求,取消了该标书。另一投标的三星建筑施工联合体是由三家建筑公司联合组成的施工联合体,其中甲建筑公司为一级施工企业,乙、丙建筑公司为三级施工企业。该施工联合体也被认定为不符合投标资格要求,撤销了其标书。
[问题]1.向招标管理部门申请招标前,监理单位应协助业主取得哪些文件?2.开标会上能否列入“审查投标单位资质”这一程序?为什么?3.为什么金盾建筑公司被认定不符合投标资格?4.为什么三星建筑施工联合体也被认定不符合投标资格?

A.向招标管理部门申请招标前,监理单位应协助业主取得哪些文件?2.开标会上能否列入“审查投标单位资质”这一程序?为什么?3.为什么金盾建筑公司被认定不符合投标资格?4.为什么三星建筑施工联合体也被认定不符合投标资格?

【参考答案】

问题1答案:
向招标管理部门申请招标前,监理单位应协助业主取得下列文件:
(1)当地计委下达的该工程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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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题
某施工单位承担了某综合办公楼的施工任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了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3200万元人民币,合同工期28个月。工程未进行投保保险。某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了该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理任务,并签订了监理合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遭受暴风雨不可抗力的袭击,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施工单位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并附索赔有关的材料和证据。索赔报告中的基本要求如下:1.遭暴风雨袭击系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损失,故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2.给已建部分工程造成破坏,损失26万元,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3.因此灾害使施工单位人员8人受伤。处理伤病医疗费用和补偿金总计2.8万元,建设单位应给予补偿。4.施工单位进场的在使用的机械、设备受到损坏,造成损失6万元;由于现场停工造成机械台班费损失2万元,工人窝工费4.8万元,建设单位应承担修复和停工的经济责任。5.因此灾害造成现场停工5天,要求合同工期顺延5天。6.由于工程被破坏,清理现场需费用2.5万元,应由建设单位支付。[问题]1.监理工程师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索赔申请后,应进行哪些工作?2.不可抗力发生风险承担的原则是什么?如何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要求?
A.遭暴风雨袭击系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损失,故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给已建部分工程造成破坏,损失26万元,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
3.因此灾害使施工单位人员8人受伤。处理伤病医疗费用和补偿金总计2.8万元,建设单位应给予补偿。
4.施工单位进场的在使用的机械、设备受到损坏,造成损失6万元;由于现场停工造成机械台班费损失2万元,工人窝工费4.8万元,建设单位应承担修复和停工的经济责任。
5.因此灾害造成现场停工5天,要求合同工期顺延5天。
6.由于工程被破坏,清理现场需费用2.5万元,应由建设单位支付。
[问题]1.监理工程师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索赔申请后,应进行哪些工作?2.不可抗力发生风险承担的原则是什么?如何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要求?
未分类题
建设单位将某给水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某监理单位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在委托建设监理合同中,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所作的某些规定如下1.在施工期间,任何工程设计变更均须经过监理方审查、认可,并发布变更指令方为有效,实施变更。2.监理方应在建设单位的授权范围内对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施工监理。3.监理方发现工程设计中的错误或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时,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改正。4.监理方仅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督控制,业主N,j实施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任务。5.监理方在监理工作中应维护业主的利益。6.监理方有审核批准索赔权。7.监理方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有审核签认权;业主方有独立于监理方之外的自主支付权。8.在合同责任期内,监理方未按合同要求的职责履行约定的义务,或委托人违背对监理方(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均应向对方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9.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10.当委托人认为监理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业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生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方承担违约责任。11.在施工期间,因监理单位的过失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付给建设单位相当于质量事故经济损失20%的罚款。12.监理单位有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指令的权利。[问题]以上各条中有无不妥之处?怎样才是正确的?
A.在施工期间,任何工程设计变更均须经过监理方审查、认可,并发布变更指令方为有效,实施变更。
2.监理方应在建设单位的授权范围内对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施工监理。
3.监理方发现工程设计中的错误或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时,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4.监理方仅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督控制,业主N,j实施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任务。
5.监理方在监理工作中应维护业主的利益。
6.监理方有审核批准索赔权。
7.监理方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有审核签认权;业主方有独立于监理方之外的自主支付权。
8.在合同责任期内,监理方未按合同要求的职责履行约定的义务,或委托人违背对监理方(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均应向对方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9.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10.当委托人认为监理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业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生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方承担违约责任。
11.在施工期间,因监理单位的过失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付给建设单位相当于质量事故经济损失20%的罚款。
12.监理单位有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指令的权利。
[问题]以上各条中有无不妥之处?怎样才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