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选择题

2004年8月,某市飞鸿公司与邻市樱花公司签订一份电脑键盘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飞鸿公司在 2004年12月底,向樱花公司提供电脑键盘5000件,单价20元,总价值10万元,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樱花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违约方按5%支付违约金。2004年10月,樱花公司致电飞鸿公司,称因电脑键盘销路不好,请求将合同标的物5000件变更为2000件。飞鸿公司表示拒绝。樱花公司于10月18日致电飞鸿公司,称自己单方面解除合同。飞鸿公司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遭拒绝。根据此案情分析,飞鸿公司应享有下列哪些权利( )

A.飞鸿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B.飞鸿公司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C.飞鸿公司可以等到履行期到来对方不履行债务时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D.根据合同法,飞鸿公司只能在履行期届满后请求对方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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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就本案中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问题,结合公司法的规定,哪些提法可以成立( )(二) 某市无线电一厂和无线电二厂是两家国有企业,2004年5月与本市华科电子研究所(一家民营科研机构)协商,3家法人各自出资一部分,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共同组建腾达股份有限公司。3家发起人共同拟定的公司组建方案部分内容如下:(1)公司筹集资本总额人民币1200万元,但总股本只有800万股,每股面值1元,与公司拟筹集的资本总数的差额,通过每股1.5元的溢价发行方式获得。(2)无线电一厂认缴股本600万元,以场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作价折股和部分货币缴股;无线电二厂认购股本300万元,分别以机器设备和商标使用权作价250万元和50万元;华科电子研究所认购股本300万元,以专利技术作价折股200万元并出现金100万元;(3)公司存续期间,可依法定程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并允许股东退股;(4)若公司因故不能设立,则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认股比例分担。请回答85~88题:
A.依我国《公司法》第75条第1款的规定,发起人必须有5人,本案中发起人不足5人,故而不能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B.因为本案中的发起人有两个是国有企业,依《公司法》第75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企业改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因此,本案的3家公司可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C.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允许发起人少于5人,但必须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所以,如果本案采取募集设立,则合法
D.因本案不属于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故必须满足5个发起人的最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