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一)
背景资料:某机电总承包公司通过投标承接,一栋超高层办公楼的机电安装工程。总承包公司中标后,业主向总承包公司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井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附加条件包括
①增加净化空调系统工程;
②将原计划总工期20个目改为18个月。
总承包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后,征得业主同意,将其中的几项分部一程分包给了几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为了防止分包单位延误工程进度,合同条款有如下内容:
“如果分包单位落后于分包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总承包公司可以指示分包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加快工程进度。对由于分包单位的延误所产生的误期损失,总承包公司可以从已完工作所商定的进度款中扣除部分金额作为对分包单位的罚款处理”。
消防工程完工后,总承包公司向建设单位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竣工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征得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后,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总承包公司和分包单位共同参加现场检查和现场验收。
电梯安装中接受了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控,安装结束经自检后,由总承包公司调试,最后由建设单位将检验和调试的结果告知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要求监督检查。
问题:

业主与总承包公司签订合同时哪些做法违反法律规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业主与总承包公司签订合同时提出了超出招标文件中主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要求总承包公司在合同价不变的条件下增加工程量,工期提前,这种做法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第59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至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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