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和销售家用电器,总部位于北京,并在天津设有分支机构。2016年3月发生如下事项:
    (1)将自产的家用电器移送天津分支机构用于销售,不合税售价为300万元。该公司实行统一核算。
    (2)将自产的电视、空调赠送给希望小学,该批家用电器在市场上的含税价格为70.2万元。
    (3)将剩余自产的家用电器全部委托乙商场代为销售。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事项(3)中,纳税义务于什么时间发生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纳税义务为收到乙商场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