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百货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销售家用电器、珠宝首饰、办公用品、酒及食品。2011年7月,该商场有财务总豁张先生向其常年税务顾问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就发生的业务问题征询税务意见,相关业务如下:
(1)本月从国营农场购进免税农产品,取得的销售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元;运输农产品支付运费10000元、装卸费20000元。并取得运费发票,该批农产品的60%用于商场内的餐饮中心,40%用于对外销售。
(2)本月以一批金银首饰抵偿6个月以前购进和某批洗衣机的欠款。所欠款项价税合计234000元。该批金银首饰的成本为140000元,若按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该批金银首饰的不舍税价格为190000元;若拔同类产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该批首饰的不含税价格为220000元。
(3)6个月前收取一餐厅啤酒包装物押金10000元,月初到期,餐厅未返还包装物,按照销售时的约定,这部分押金即收归商场所有,百货商场的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押金 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4)受托代销某品牌公文包,本月取得代销收入117000元(含税零售价格),本月即与委托方进行结算,从委托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标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5300元。
要求:根据上述相关业务,请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
(1)针对业务(1),计算百货商场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针对业务(2),指出百货商场是否需要计算增值税或消费税。如果需要计算,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计算消费税的应交税金;
(3)针对业务(3),判断百货商场账务处理和相关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列出正确的处理方式;
(4)针对业务(4),计算百货商场应缴纳的增值税。

【参考答案】

(1)业务(1)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0×13%+10000×7%)×40%=5480(元)
(2)......

(↓↓↓ 点击下方‘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
热门 试题

问答题
(1)2010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①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②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③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2011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客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 (3)2011年3月,丙在为B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B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 (4)2011年5月,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对乙拟转让给A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2)乙是否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 (3)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B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4)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