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0年3月1日,李某(16岁)因琐事殴打赵某,致赵某重伤。此案经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0年5月6日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16日,某县人民检察院通知犯罪嫌疑人李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李某因家庭贫困没有委托律师,鉴于此,某县人民检察院指定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王律师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王律师提出要复印公安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以保密为由予以拒绝。5月28日,该案由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决定于6月17日开庭审理,并于6月15日向辩护律师发出了开庭通知。王律师以法院通知开庭日过迟,并且未能得到起诉书的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某县人民法院劝说无效,不得已又重新指定了一名律师张某参加法庭辩护,并将开庭日期推迟至6月27日。6月29日,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期执行1年。判决确定后,张律师既没有向法院询问有关结果,也没有问李某的意见(后判决书副本虽送达律师,但已超过上诉期)。
问:本案中存在哪些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

【参考答案】

(1)某县人民检察院为李某指定辩护律师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只能在审判阶段,由法院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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