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北京市某企业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1980万,主营业务成本880万元,转让专利技术取得收入700万元,成本148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50万元,从境内居民企业分回投资收益150万元;国库券转让收益25万元;境外投资A企业分回税后投资收益40万元,已知境外已纳所得税8万元。
要求:
计算该企业2009年境外所得应该补缴我国企业所得税税额。
【参考答案】
境外分回投资收益补税额=(40+8)×25%-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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