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
某幼儿班聘请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其中某乙 (5岁)和某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某乙用石块将某丙头部打破。恰在此时,某丙的叔叔赵某看见,赵某一巴掌把某乙耳朵打伤。小朋友某丁(4岁)看到某乙大哭,遂将其佩戴的金手镯送给某乙,让其别哭。为此,某丙花去医药费 500元,某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请回答下列问题。
某乙的医药费应如何承担( )
A.由某甲承担
B.由某丙的监护人承担
C.由赵某承担,某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D.主要由幼儿园承担,某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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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许强向B市H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官峰离婚。法院受理此案后,传唤许强与官峰按时到庭。开庭当天,许强觉得出庭诉讼有失自己身份,便委托律师何律师出庭;官峰因正住院治病,也委托律师洪律师代为出庭;并让洪律师递上了一份自己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和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证明。法院指派审判员林法官审理该案。开庭时,法庭核查出庭人员时,发现许强、官峰均只委托了律师出庭,因此裁定本案原告不出庭按撤诉处理。许强就此裁定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据上述情形,请指出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要求( )
A.许强不出庭的行为
B.官峰不出庭的行为
C.法院裁定撤诉处理的行为
D.许强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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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原告蒋发与被告高金于2008年3月8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属双方共有的位于河池市某局的一套房改房和位于河池市江北路的一栋五层楼房在判决中没有分割处理,双方离婚一直也没有对共有房屋自行协商分割处理。原、被告于 2008年3月8日离婚后至2008年11月间,原告蒋发出租收取了上述房改房获租金3200元,扣减 2008年7月原告支付房改房重新安装水电表等各项费用2852元后,原告实际得到的房屋出租收益是348元;被告高金出租收取了河池市江北路楼房的一楼和二楼租金为8700元。原告于2008年 11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被告利用双方共同共有房屋出租获取的租金5826元分给原告。原告的请求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
A.原、被告对房屋成立共同共有,应当平均分享出租房屋的收益,原告的请求应当支持
B.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将共有房屋租金分给自己,但数额应为4176元,超过部分不应支持
C.原告有权分享共有房屋的租金,被告应分给原告租金5826元,原告请求应当支持
D.因双方已经离婚,原告无权要求分享房屋租金,原告请求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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