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4年9月的一天,李某在一小卖部买香烟时将装有5000元现金的黑色手提包遗忘在小卖部的柜台上。李某离开10分钟后想起自己忘了拿提包,随即赶回,询问小卖部的老板张某有没有看到柜台上一个黑色手提包。张矢口否认看见了手提包。李怀疑是张拿走,向张索还。张仍然否认。李报警,后经警方调查,从张的卧室内搜出了手提包,张被逮捕,并移送检察院起诉,法院定于10月5日宣判。
问:法院对张的行为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应将张无罪释放。张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其行为根据新刑法,构成侵占罪。但张的行为发生在新刑法典施行(10月1日)以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1979年《刑法》没有侵占罪的规定,张的行为应适用1979年《刑法》,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