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公司同时向某县甲、乙两家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于接到信后15日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方承担。”甲水泥厂接到信后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500元发货100吨。建筑公司回电同意。乙水泥厂与甲水泥厂同时接到建筑公司要货的函件,便积极组织货源。在接到函件后的第10天,乙水泥厂将100吨袋装水泥,直接送至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拒收乙水泥厂送来的货物。理由是:本建筑公司仅需要100吨水泥,已与甲水泥厂建立了合同关系;给乙水泥厂发函,只是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水泥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
人民法院应如何确定过错方的责任

【参考答案】

本案中,乙水泥厂在建筑公司所发出的要约规定的期限内,是一种以实际履行对要约的承诺。建筑公司拒收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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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张某向其女友王某提出要绑架某工厂财务科主任李甲15岁的儿子李乙作为人质,勒索钱财,王某表示同意。第二天,张某、王某一起又找到小学同学赵某,让其参与绑架人质一事,赵某也表示同意。由于赵某未按约定时间去找张某,于是,张某又找到其同乡吴某共谋绑架李乙。次日晚上6点左右,张某携带作案工具,开货车搭载着吴某到李乙就读的学校附近,等候李乙出来。当李乙下课走到学校门口时,吴某把李乙骗到张某等候的地方,张某即持刀威胁李乙不准喊叫,然后二人把李乙按倒在地,用绳子捆住李乙的双手,用湿毛巾把李乙的嘴捂住,吴某用上衣把李乙的眼睛蒙住,然后两人一起把李乙带到一家宾馆,由吴某看守。张某则来到工厂,把事先写好的索要6万元人民币的恐吓信交给李甲所在财务科的一名工作人员。此后,张某和吴某一起把李乙带到吴某的住处,两人轮流看守李乙,没有对李乙实施虐待、殴打、侮辱等行为。当天晚上10点左右,李乙的母亲按照信件指定的时问和地点,把6万元人民币交给张某。张某携款到自己开办的商店里,对在此等候的王某说:“款我取来了。”三人清点钱数后,张某从6万元中取出8千元送到吴某家,对吴某谎称只勒索到2万元。当天晚上12点左右,张某、吴某把李乙放出来。作案后,张某将作案经过告诉了王某、赵某。王某把剩余的赃款带回家中帮张某隐藏。 问: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绑架罪请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