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陆某在城郊和市中心各有房屋一套,在城郊的房屋请邻居万某帮其照看,双方约定,万某无偿照看其房屋,在不损害原有的房屋设施和家具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在此期间,万某发现陆某的防盗门已经损坏不能使用,于是请人来进行了修理,花去人民币2000元。后万某觉得房屋空着非常可惜,就发布了一个房屋租赁广告,以自己的名义按每月2000元的价格出租给在此做生意的刘某夫妇。陆某对此并不知情,也一直未跟万某联系。某年夏天,陆某回到啪D房屋消夏,发现房屋因受潮墙壁发生霉变,受损严重,但是万某称其已经尽了保管义务,房屋受潮是近期气候反常所致,因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陆某因此拒绝支付万某防盗门的修理费用2000元,此时万某收取房租共计12000元,只交给陆某10000元,称其依法行使留置权。双方发生纠纷未能解决。陆某回城郊之前已经将在市中心的房屋卖给了黎某,黎某装修之后已经搬入居住,但是因临时去外地出差,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临行前黎某请陆某帮忙代投房屋火灾险,陆某此时正忙于和万某解决纠纷,说自己没时间,黎某出差不过几日,不会有事,真要办理自己办好了。黎某无奈只能暂且搁置。岂料次日房屋因雷击引发大火,房屋被损毁。经查,陆某原来已经对房屋投了火险,被保险人为自己,但因心情烦躁没有及时告诉黎某。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对于房屋受到的损害,陆某是否有权要求万某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陆某无权要求万某承担赔偿责任。无偿保管人的轻过失免责,本题中万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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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情]刘力自幼由其伯父李某抚养长大并一直与其伯父生活在一起,后其伯父生病住院的3年期间,也一直由刘力负责为其伯父李某治疗并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李某去世后的丧葬费也由刘力支付。李某2005年3月去世前,曾于2005年2月留下遗嘱,将自己的一套三居室住房遗留给刘力所有。伯父去世后,刘力即去外地工作,伯父李某的三居室房屋则一直由其儿子李泰居住。2008年5月,刘力回到本地后,要求李泰将房屋交给自己居住,李泰拒绝。2008年6月,刘力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区人民法院根据伯父李某的遗嘱判决该三居室住房归自己所有。李泰则认为刘力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甲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诉讼时效已超过,并且无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因此,作出裁定驳回刘力的起诉。刘力不服提出上诉,二审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刘力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为由判决驳回上诉。刘力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指令甲区人民法院再审,甲区人民法院由原主审法官陈某与其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审理后以刘力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为依据,判决驳回了刘力的诉讼请求,判决送达时告知当事人,因本案为再审案件,因此,对该判决不得上诉。 请问:该案在审理程序上存在哪些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错误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