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中国证监会的某证券监管派出机构于2006年8月在对甲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2006年2月10日,经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甲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1000万股,甲公司于3月10日将其注销。 (2)2006年4月1日,经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甲公司为奖励职工而收购本公司6%的股份,收购资金6000万元全部计人甲公司的成本费用,截止7月1日,收购的股份尚未转让给职工。 (3)2006年5月,经甲公司董事会同意,董事王某同甲公司进行了一项交易,王某从中获利20万元。 (4)甲公司董事张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100万元的经济损失。2006年5月10日,连续18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A股东,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监事会直至6月15日仍未对张某提起诉讼。 (5)2006年6月,乙公司严重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给甲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但甲公司怠于对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的做法存在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的做法存在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王某同甲公司的交易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王某的收入应如何处理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A股东还可以采取什么行动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连续18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A股东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对乙公司提起诉讼

【参考答案】

(1)甲公司注销股份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时,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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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1999年10月1日,甲公司的退休职工王某在退休后6个月完成了一项方法发明创造,甲公司认为王某的发明与其在甲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向王某提出该方法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公司,王某表示同意。2000年1月1日,甲公司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的书面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初步审查认为该方法发明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要求,于2001年7月1日即行公布。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甲公司的请求,对该方法发明进行实质审查后,于2003年1月1日作出授予甲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于同日予以登记和公告。2003年4月20日,甲公司对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分别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以下情况:(1)乙公司于2002年4月1日开始,多次使用甲公司的该项方法发明,非法获利120万元。2002年12月15日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公司支付使用费时,遭到乙公司的拒绝。(2)2003年4月1日,甲公司得知丙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于2003年2月1日在与某公司的买卖合同中使用甲公司的专利号,非法获利200万元。(3)丁公司在2000年1月1日前已经使用相同的方法,甲公司于2003年1月1日取得发明专利权后,丁公司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方法。2003年6月1日,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责令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甲公司赔偿200万元,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丙公司于2003年6月10日向甲公司支付赔偿金200万元。2003年8月1日,甲公司的发明专利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于是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退还200万元的专利侵权赔偿金。要求:根据专利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甲公司是否属于该方法发明的专利权人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发明专利权20年的保护期限从何时计算并说明理由。(3)指出甲公司对乙公司提起诉讼的具体诉讼时效期间,并说明理由。(4)指出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诉讼的具体诉讼时效期间,并说明理由。(5)在甲公司对丙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在甲公司还是丙公司并说明理由。(6)丁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专利侵权并说明理由。(7)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退还200万元的专利侵权赔偿金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发布了拟将80%的国有产权转让的公告,产权公告期为10日。相关各方为实施该收购事宜进行的相关工作如下:(1)甲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甲公司的职工安置方案应当报职工代表大会备案。(2)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审批后,由甲企业组织清产核资,并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对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3)为了减小招标、投标的工作量,产权交易机构事先规定受让方登记数量不得超过5家。(4)甲企业经产权交易机构委托,对意向收购方进行登记管理,在对包括以乙公司在内的5家意向收购方进行登记后,将相关资料交付给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资格审查。产权交易机构在对意向收购方进行资格审查后,发现只有乙公司1家符合条件,即通知甲企业与乙公司可以以协议方式转让出资额。(5)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A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按照评估结果的80%确定实际交易价格。甲乙公司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生效时间为2005年2月1日。(6)乙公司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合同约定首期付款在3月1日前支付并不得低于总价款的20%;(7)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甲公司首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然后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产权转让的审批。以及职工安置方案的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2)由甲公司组织清产核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产权转让公告以及登记过程中有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4)甲乙公司之间采用协议方式转让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5)按照评估结果的80%确定实际交易价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6)如果A资产评估事务所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根据规定,A资产评估事务所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7)乙公司分期付款的支付期限及首付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8)如果甲公司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甲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9)甲公司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