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2011年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韩国某公司B签订一份大豆的购销合同。合同具体规定了水份、杂质等条件,以中国商品检验局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吨XX美元,FOB天津港,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须于2011年8月派船只接运货物。B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装运,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大豆装船交货,运抵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豆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A公司接到对方索赔请求,一方面拒绝赔偿,另一方面要求对方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贷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
问题: 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豆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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