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7年3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在A公司与B银行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银行与A公司和C公司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一栋住宅楼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C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
2007年8月,B银行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遂要求A公司予以纠正,A公司未予理睬。同年5月,B银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
问题:
(1)B银行与A公司之间的抵押权是否设立并说明理由。
(2)B银行可否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并说明理由。
(3)如果A公司无力偿还借款,B银行可否直接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抵押权没有设立。根据《物权法》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题中,B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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