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陆小光在北京某大学读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7年6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元。开业后生意兴隆,于是大华有限责任公司与陆小光协商参与该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投资50万元人民币。陆小光先后雇佣工作人员12名,但未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后因经营不善,负债100万元。陆小光决定于2008年1月解散该个人独资企业。
问:(1)陆小光的企业负债,债权人可否要求以陆小光父母的财产清偿
(2)陆小光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3)陆小光的企业允许另一公司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4)该独资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是否应该办理
(5)陆小光决定解散该独资企业的行为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答案及解析] (1)陆小光成立的是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应以陆小光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陆小光在经济上独立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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