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类题
甲与妻子长期两地分居,为解决这个问题,甲欲调往A地工作。甲同事乙得知此事后,请求甲将其现在居住的私有房屋转让。甲告知乙,调动工作之事是否成功尚难以预料,如调动不成,他现住的房屋不能卖,如调动成功则可以卖给乙。二人遂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如果甲调往A地工作,则将其目前居住的私有房屋转让给乙,价款100万元。在协议订立后3个月,甲恰遇一机会将其妻调回自己工作的城市。甲便告知乙,现其妻调回本市,他的私有房屋要自用,不能出卖给乙。乙遂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甲交付房屋。下列陈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与乙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B.甲与乙的合同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C.甲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的手段阻止条件成就,因此,应当认定条件成就,合同生效。乙有权要求甲交付房屋
D.甲的行为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阻止条件成就,故合同没有生效。乙无权要求甲交付房屋
【参考答案】
AD
《合同法》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
(↓↓↓ 点击下方‘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