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工程监理公司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任务,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并规定2002年10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甲、乙等多家承包单位参加投标,乙承包单位11月5日方提交投标保证金,11月3日由招标办主持举行了开标会。但本次招标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失败。
建设单位重新招标后确定甲承包单位中标,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开始后,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并与甲承包单位协商签订了书面协议,写明了甲承包单位为保证施工质量采取的措施和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赶工费用。
施工过程巾发生了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经调查组技术鉴定,认为是甲承包单位为赶工拆模过
早、混凝土强度不足造成的。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
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以甲承包单位的行为与投标书中的承诺不符,不具备履约能力,又不可能保证提前竣工为由,提出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认为事故是因建设单位要求赶工引起,不同意终止合同,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定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决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指出该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招标人招标失败造成投标单位损失是否应给予补偿说明理由。
2.上述质量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调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做哪些工作
3.上述质量事故的调查组应由谁组织监理单位是否应参加调查组说明理由。
4.上述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由谁提出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完成哪些工作该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应由谁提出
5.建设单位与甲承包单位所签协议是否具有与施工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说明理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否可依法受理甲承包单位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参考答案】

1.(1)不妥之处: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
理由:公开招标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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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实施监理的电器设备厂筹资新建一生产流水线,该工程设计已完成,施工图纸齐备,施工现场已完成“三通一平”工作,已具备开工条件,工程施工招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代理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了标底(800万元)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要求工程总工期为365天。按国家工期定额规定,该工程的工期应为460天。 通过资格预审并参加投标的共有A、H、C、D、E五家施工单位。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结果是这五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均高出标底近300万元,这一异常引起了业主的注意,为了避免招标失败,业主提出由招标代理机构重新复核和制定新的标底。招标代理机构复核标底后,确认是由于工作失误,漏算部分工程项目,使标底偏低。在修正错误后,招标代理机构重新确定了新的标底。A、H、C三家投标单位认为新的标底不合理,向招标人要求撤回投标文件。 由于上述问题纠纷导致定标工作在原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一直没有完成。 为早日开工,该业主更改了原定工期和工程结算方式等条件,指定了其中一家施工单位中标。 [问题] 1.根据该工程的具体条件,造价工程师应向业主推荐采用何种合同(按付款方式划分)为什么 2.根据该工程的特点和业主的要求,在工程的标底中是否应含有赶工措施费为什么 3.上述招标工作存在哪些问题 4.A、B、C三家投标单位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5.如果招标失败,招标人可否另行招标投标单位的损失是否应由招标人赔偿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