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约翰为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约翰已经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2009年是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第6年且居住满1年,取得收入如下:
(1)每月从中国境内任职企业取得工资收入25000元;从境外取得工资折合人民币15000元,不能提供在中国境外同时任职的证明。
(2)2009年7月将境内一处门面房出租,租赁期限1年,月租金4000元,当月发生修缮费 12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3)每月以实报实销方式取得住房补贴2000元。
(4)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红利12000元。
(5)2009年约翰回国探亲两次,分别是5月5日离境、5月26日返回,12月离境,12月10日返回。两次探亲从境内任职企业取得探亲费各 18000元。
(6)10月份取得境内某公司支付的董事费收入 30000元,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捐款 10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作出下列计算。 2009年约翰在中国境内合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
2009年约翰在中国境内合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425×12+3600+2800=9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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