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是某机械厂的工人,辞职后个人出资开办了一家小型五金加工厂。并聘请乙担任该厂的业务员,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10 000元以上的业务开支,须由甲批准,10 000元以内的业务开支,则由乙自主决定。由于五金厂承揽的业务较多,原材料严重短缺,又恰逢甲在外地出差,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因此,乙自作主张与丙材料供应商签订了购买价款为12 000 元的原材料合同。甲出差回来得知此事后,让乙通知丙退货。乙遂与丙进行协商,丙不同意退货。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日期将原材料运送到五金厂所在地,五金厂将原材料全部收下,但未付款。数月后,该批原材料全部用完。丙材料供应商多次催讨货款,五金厂都以由乙负担为借口拒绝付款。丙材料供应商在多次催讨无望的情况下,决定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该纠纷。
由于五金厂加工任务繁重,无法按时完成丁公司定制的一批不锈钢工具。就擅自将其中一部分加工任务交给了A加工厂。丁公司对A加工厂的加工质量不满意,于是要求解除与五金厂已订立的合同,拒绝支付该部分加工费并要求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代表五金厂与丙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丙材料供应商与五金厂发生的合同纠纷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吗如果不能,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3)五金厂擅自将加工任务交与A加工厂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对五金厂提出的赔偿要求合法吗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乙代表五金厂与丙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有效。因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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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公司拟向乙公司订购一批办公家具,授权本单位员工李某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票日为2001年5月9日、票面金额为18万元的转账支票(同城使用,下同)前往采购。5月10日,李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价值18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乙公司应当在6月10日前向甲公司交付所购全部家具。李某在向乙公司交付支票时,声明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由乙公司自己填写。乙公司在收到该支票后,未在该支票收款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而是直接在该栏目将收款人填写为丙公司,于5月12日将该支票交给丙公司,由丙公司存入其开立账户的丁银行,以便利用丙公司的银行账户提取现金。为此,丙公司将按照支票金额的5%提取管理费。 5月15日,丁银行通知丙公司,其存入的上述支票的款项已于5月14日到账,但却不能支取使用,主要原因是:该支票上记载有在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家具之次日,持票人才能支取使用该资金。乙公司于6月8日向甲公司交付所购家具,丙 公司于第二天才得以开始分批从其账户中支取该资金并交付乙公司。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交付给乙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丁银行通知丙公司不能支取使用到账资金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