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

甲、乙2人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4月30日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5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甲于5月2日回复:"可以,5月7日到我这儿来。"乙于5月4日回电:"同意",甲于当日收到。上述E-MAIL为甲乙2人分别在A地、B地所收发,甲的经常居住地为C地,乙的经常居住地为D地。5月7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乙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乙尚未付款。设甲的电脑上本染有病毒,但甲不知情。乙问有无病毒是否需要杀毒时,甲说使用多年从未感染过病毒。结果乙在使用时病毒发作,硬盘被锁死,整台电脑报废。则下列对于损失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由于甲交付的标的物质量符合双方事前约定,甲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由于甲过于自信电脑上没有病毒,主观上有过失,基于该过失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由于甲并不知情且多年未感染过病毒,应认定主观上没有过失,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无论质量符不符合约定,主观上有无过失,甲都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赔偿乙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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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
北京甲公司(位于北京市A区)与上海乙公司(位于上海市B区)签定一份购销根雕工艺品的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为北京甲公司住所地,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定后,上海乙公司即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甲公司如期交付了根雕工艺品,但北京甲公司迟迟不支付货款80万元,经过多次催要,未能解决,于是上海乙公司于2000年9月24日向合同履行地的北京A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由于担心北京法院地方保护,于9月25日又向合同约定的原告住所地,即上海B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次日又撤回该起诉。北京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判决北京甲公司向上海乙公司支付80万元货款。判决后,北京甲公司上诉,认为上海乙公司向其提供的根雕工艺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与质量,人民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向上海乙公司足额支付货款。设二审终审以后,判决甲公司应当支付乙公司货款80万元,但甲公司不予履行。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甲公司在天津市的银行帐号。北京法院可不可以冻结、划拨甲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在天津市该银行的存款( )
A.可以,但需天津法院出具手续
B.可以,无需天津法院出具手续
C.不可以,只能由天津法院执行
D.不可以,要求申请人向天津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