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在基础施工时,施工人员发现了有研究价值的古墓,监理机构及时采取措施并按有关程序处理了该事件。 设备安装工程开始前,施工单位依据总进度计划的要求编制了如图3-1所示的设备安装双代号网络进度计划,并得到了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所有单机无负荷试车和整个设备系统的无负荷联动试车。本工程共有6台设备,主机由建设单位采购,配套辅机由施工单位采购,各台设备采购者和试车结果见表3-1。
问题: 1.简述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古墓事件的程序。并分析由此事件导致的费用增加由谁承担,工期可否顺延。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试车条件时单机无负荷试车和无负荷联动试车应分别由谁组织试车 3.请对B、C、D、E、F、H六项工作的设备安装及试车结果没通过的责任进行界定。 4.设备安装工程的计划工期和应批准顺延工期各是多少应补偿施工单位多少费用

【参考答案】

1.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古墓事件的程序: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书面通知后,应以书面形式在收到通知书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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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综合楼工程项目合同价为1750万元,该工程签订的合同为可调值合同。合同开工日期为 2003年3月,合同工期为12个月,每季度结算一次。工程开工日期为2003年4月1日。施工单位2003年第四季度完成产值是710万元。工程人工费、材料费构成比例以及相关季度造价指数如表3-2示。 表3-2 数据表项目人工费材料费不可调值费用钢材水泥集材砖砂木材比例(%)2818137946152003年第一季度造价指数100100.8102.093.6100.295.493.42003年第四季度造价指数116.8100.6110.595.698.993.795.5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几项事件: 事件1;2003年4月,在基础开挖过程中,个别部位实际土质与给定地质资料不符,造成施工费用增加2.5万元,相应工序持续时间增加了4天。 事件2;2003年5月施工单位为了保证施工质量,扩大基础底面,开挖量增加导致费用增加3.0万元,相应工序持续时间增加了3天。 事件3:2003年7月份,在主体砌筑工程中,因施工图设计有误,实际工程量增加导致费用增加3.8万元,相应工序持续时间增加了2天。 事件4:2003年8月份,进入雨季施工,恰逢20天大雨,造成停工损失2.5万元,工期增加了4天。 以上事件中,除第四项外,其余工序均未发生在关键线路上,并对总工期无影响。针对上述事件,施工单位提出如下索赔要求: (1)增加合同工期13天; (2)增加费用11.8万元。 问题: 1.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以上事件可否索赔为什么 2.计算2003年第四季度应确定的工程结算款额。 3.如果在工程保修期间发生了由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屋顶漏水、墙面剥落等问题,业主在多次催促施工单位修理而施工单位一再拖延的情况下,另请其他施工单位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该如何处理
问答题
某海滨城市为发展旅游业,经批准兴建一座三星级大酒店。该项目甲方于1998年10月10日分别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和某外资装饰工程公司(丙方)签订了主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主体建筑工程施工于当年11月10日正式开工。合同日历工期为2年5个月。因主体工程与装饰工程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合同,由两个承包商承建,为保证工期,当事人约定:主体与装饰施工采取立体交叉作业,即主体完成三层,装饰工程承包商立即进行装饰作业。为保证装饰工程达到三星级水平,业主委托某监理公司实施“装饰工程监理”。在工程施工1年6个月时,甲方要求乙方将竣工日期提前2个月,双方协商修订施工方案后达成协议。该工程按变更后的合同工期竣工,经验收后投入使用。在该工程投入使用2年6个月后,乙方因甲方少付工程款起诉至法院。乙方称:甲方于该工程验收合格后签发了竣工验收报告,并已开张营业。在结算工程款时,甲方本应付工程总价款1600万元人民币,但只付1400万元人民币。特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支付剩余的200万元及拖期的利息。在庭审中,被告答称:原告主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如:大堂、电梯间门洞、大厅墙面、游泳池等主体施工质量不合格。因此,装修商进行返工,并提出索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报业主代表认可,共支付15.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5万元。此项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另还有其他质量问题,并造成客房、机房设备、设施损失共人民币75万元。共计损失200万元人民币,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故支付乙方主体工程款总额为1400万元人民币。原告辩称:被告称工程主体不合格不属实,并向法庭呈交了业主及有关方面签字的合格竣工验收报告及业主致乙方的感谢信等证据。被告又辩称:竣工验收报告及感谢信,是在原告法定代表人宴请我方时,提出为了企业晋级的情况下,我方代表才签的字。此外,被告代理人又向法庭呈交业主被装饰工程公司提出的索赔15.2万美元 (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字)的清单56件。原告再辩称:被告代表发言纯系戏言,怎能以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为儿戏,请求法庭以文字为证。又指出:如果真的存在被告所说的情况,那么被告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装饰施工前通知我方修理。原告最后请求法庭关注:从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到起诉前,乙方向甲方多次以书面方式提出结算要求。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甲方从未向乙方提出过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问题:1.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2.如果在装饰施工时,发现主体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甲方应采取哪些正当措施3.对于乙方因工程款纠纷的起诉和甲方因工程质量问题的起诉,法院是否应予以保护